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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对股东积极主义的回应——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12-26 05:30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点,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一股独大"的特征,大股东掏空行为较为严重。研究表明,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发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需要激发中小股东的监督动机,同时确保中小股东具有监督能力。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发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仍存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临时提案权行使标准过高,网络投票制规定缺乏,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不完善的法律障碍。为确保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功能的发挥,应降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在《公司法》中确认网络投票制,完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信息披露,完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
二、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理论证成
    (一)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提供了途径
    (二)中小股东具有监督大股东掏空的动机
    (三)中小股东具有监督大股东的能力
三、中小股东监督权大股东掏空法律障碍
四、公司法应对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回应



本文编号:4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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