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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合同说到组织说: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公司与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5-02-08 12:40
   公司合同说从合同视角看待公司的本质,但实际上合同只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公司本质论不应忽视单方法律行为、决议甚至行为群落等对合同的替代作用。在科斯所说的替换机制中,替换者与被替换者均可能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以及上述法律行为组成的行为群落。如此,从法律行为上看,公司的本质就是经过组织的法律行为或行为群落(组织说),公司法就是组织法,这一品性使之不同于合同法。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当采用组织说,尊重法律行为的自治,组织选择性的行为群落模块,且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规定各种行为效力的冲突规则与民事责任。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说及其缺陷
    (一)合同说及其繁荣的原因
    (二)合同说的缺陷
    (三)本文探讨的问题
二、公司本质论:组织说
    (一)公司的本质:法律行为的组织
    (二)公司法的本质:组织法
    (三)组织说的进一步论证
三、组织说下的《公司法》修改
    (一)我国应当采用组织说
    (二)全面体现行为自治
        第一,增加股权的类型。
        第二,增加公司章程的类型与内容的选择性。
        第三,在表决制度上,公司法应当规定多种表决模式。
        第四,在公司几个主要机构的关系上,公司法应当规定多种可供选择的治理行为群落模式。
        第五,公司法目前已经规定了多种出资及其缴纳模式,还可以考虑规定风险投资的出资模式如对赌协议模式。
        第六,在公司会计账簿之上,我国已经根据公司的大小等规定了多种可选择性的会计账簿制度。
    (三)明确行为群落的效力规则与责任规范
        第一,将行为区分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一般而言,除非外部行为人知悉内部行为的内容,否则内部行为的效力与内容不影响外部行为的效力。
        第二,将行为区分为关联行为与非关联行为,
        第三,区分公司的根本行为与非根本行为,并要求公司的非根本行为必须尊重其根本行为。
        第四,规定在先行为与后续行为的效力冲突规则。
        第五,区分债权人行为与股东行为,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特别是利润分配制度解决二者的效力冲突。
        第六,修改股东权行使方面的规定,避免形成“有限责任无限权利”的印象。
四、结 语



本文编号:40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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