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
发布时间:2017-06-12 21:02
本文关键词:论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传统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以"事物本质"作为类型化的基础,从"简驭繁、统一公平课税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价值推演出稽征经济原则、课税平等原则和私人领域之尊重这三大立论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事物本质"概念模糊性产生的过度类型化等行为,动摇了稽征经济原则与课税平等原则,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与理论界。类型化方法在税法解释中的适用应在解决立法意旨的"存在"与"认知"存疑的前提之下,将其与立法意旨相结合。立法意旨有助于人们认定税法规范中的类型标准、框架,继而依据类型标准、框架判定税法现象、事实是否符合税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关类型,以图缓解"事物本质"所引发的适用争议。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类型化 立法意旨 事物本质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税收立法中的类型化被认为能够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增加税法可预测性,有利于纳税人利益保护,其思路与“大量法”的立法意旨相结合,有利于制定出“合乎实用”的税法规范1。为便于税款的征收和缴纳,我国在各税种法中对不同类型的征税对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如在《营业税暂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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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4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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