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
发布时间:2017-06-21 20:03
本文关键词: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经济法理论是伴随着争论成长的,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论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法学理论本身就存在问题,许多理论误解没有厘清;二是法学研究缺少法哲学基础,没有把价值追求作为法学的灵魂和学科独立的前提;三是理论应主要来源于对实践的总结,许多重要的经济法现象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四是经济法的实践还不够充分,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还需要充分发挥理性思维。作者认为,法学分类的标准只应有两个:一是独立的价值追求,二是体现这一追求的法律规范;纯粹研究法律部门的分类基本上不具有法学意义。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是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应是经济监管主体,这已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所证实,我国经济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形成。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法的价值追求 整体经济利益 经济法学科 第四种权力 经济监管机构
【分类号】:D922.29
【正文快照】: 经济法主体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专法介乎商法和行政法之间;经济法和商法共同关心家学者们已经提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些观经济事务,又和行政法共同关心管理方法,”等[3]。我点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本人认为都没有能够反映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主要包括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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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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