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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立法的基本思路

发布时间:2017-07-16 09:05

  本文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立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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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政社合作")既是一个改革问题,又是一个发展问题。这种合作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与市场之间泾渭分明、楚河汉界的关系,形成了新的"风险—利益"关系。现行民法很难实现对这种新型"风险—利益"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政社合作立法势在必行。现有条件下,可先行制定并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条例起草应充分体现政社合作模式的共治理念,着眼于宏观管理、一般规律、共性核心问题进行顶层设计,不宜对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规定过细过死。鉴于此,条例可包括总则、监管体制与监管机构、合作项目与合作主体、项目阶段及程序、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与信息公开、法律适用与争端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九章的完整框架。
【作者单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条例 立法思路
【分类号】:D922.2
【正文快照】: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立法的理论思考政社合作既是一个发展问题,又是一个改革问题。从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空间,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渠道看,政社合作是一个发展问题。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从政府与市场由注重分

本文编号:54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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