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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代位制度的完善——以船舶抵押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7-16 20:10

  本文关键词:担保物权代位制度的完善——以船舶抵押权为视角


  更多相关文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物上代位制度 船舶抵押权


【摘要】:《物权法》第174条仅规定了在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没有对抵押财产推定全损、被依法拍卖等其他情况下的代位问题作出规定;同时,代位物也仅限于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没有对所有权人从其他方获得的代偿物是否属于代位物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在船舶抵押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以《海商法》中船舶抵押权为视角,透视《物权法》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的不足,并对进一步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担保物权 抵押权 物上代位制度 船舶抵押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B178)
【分类号】:D923.2;D922.294
【正文快照】: 一、引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1]3761。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174条: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时,担保物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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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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