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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基于税收本质观的重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03 22:28

  本文关键词: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基于税收本质观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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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由庇古理论衍生而来的制度设计的局限性、收缴制度的不完善和使用制度的激励不相容,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基于"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就其财产权交割达成的协议"这种新型税收本质观,税与费的本质区别实为"费代表权,税代表法",排污费本质上具有"准税收"性质。通过去费立税,环境保护税在落实税收法定、提高制度设计质量、体现程序正义和加强监督上均更具优势,能够体现环境补偿、实现有效征收、防止腐败滋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排污费改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 费改税 新型税收本质观
【基金】: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税法的绿色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43)的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向污染者征收排污费,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承担排污给社会造成的损害责任,将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从而控制污染的一项环境制度。如今,排污收费制度已成为各国常用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20 世纪70 年代末,我国政府根据环保事业发展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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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农村费改税大事记[J];w挛胖芸,

本文编号:61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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