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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17-08-08 23:21

  本文关键词: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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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政府主导组建的企业集团与民营经济扩张过程中形成的企业集团是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两种主要类型。企业集团中股权分散型公司的治理焦点已由"所有与控制分离下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的防治"转变为"大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防治"。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很难适应企业集团这一组织形式的需要。在当前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亟须摸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企业集团立法模式。在对各国立法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比较后可以认为,德国《股份法》(AktG)框架下的康采恩法已对现代企业结构变迁做出积极应对,并依据不同指导原则对合同型康采恩与适格的事实型康采恩进行有区别地规范,与我国大力发展企业集团的现实追求相契合,可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单位】: 同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企业集团 比较法 立法模式选择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存在着由政府主导组建的企业集团(“国有企业集团”)与民营经济扩张过程中形成的企业集团(“私营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集团类型。截至2015年10月底,根据非公开的统计数字,1全国存续企业集团共计33279户,占同期全国企业存续总数(即2103.8万户)的0.16%,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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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4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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