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销售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7-08-09 01:08
本文关键词:“微信朋友圈”销售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网络购物方式不断涌现,"微信朋友圈"销售也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出现了不少的"微信"买卖纠纷。在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销售主体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否可将其定性为经营者,当卖方不法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害时,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文章将从最近发生的一则案例入手,探讨"微信朋友圈"模式中销售主体资格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轻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微信朋友圈” 经营者认定 责任承担
【分类号】:D922.294
【正文快照】: 一、案例回顾2015年4月,南方周末报道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问题面膜的案例,不断被各路媒体宣传报道和发酵,引起人们广泛关注。震惊之余,“微信朋友圈”营销背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人深思。卖家利用“微信朋友圈”做宣传,获取朋友的信任,发展自己的经销商,销售“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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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影影;王思思;;微信集赞有奖小心是坑 虚假信息宣传难追责[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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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4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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