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深石原则”的引入研究
本文关键词:我国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深石原则”的引入研究
【摘要】:2013年12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取消普通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取消实缴资本的要求,可谓是触及了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本。在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约束日渐弱化的今天,我国本次《公司法》的修改顺应了世界的潮流,较之以前更多地将目光聚焦在公司自治、公司交易效率这些方面。在这种大势下进行资本制度改革,如果配套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新,产生的新问题没有合适的制度可以适用处理,必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新的一轮冲击。尤其是“侏儒公司”等问题,这种公司要达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往往需要控制股东以借贷的形式给予其资金支持,控制股东也因此享有了其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如果出现经营不善从属公司破产,控制股东将以其拥有对从属公司的债权要求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如果允许控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对公司其他债权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因为“侏儒公司”的本质就是,利用低成本成立公司欲获得高利润,同时利用有限责任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公司外部债权人身上。根据我国现行之法律制度,成立该类型的公司依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如果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未免过于僵化,也没有法律依据。美国法上的“深石原则”制度能给我国处理以上问题提供制度上的参考。本文以解决类似“侏儒公司”的问题为参考,提出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建议。通过对“深石原则”的渊源、历史、法理基础以及比较法的研究,结合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探讨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尝试提出在面对“侏儒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问题时,适用“深石原则”将具有“不正当行为”的控制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除解决类似“侏儒公司”问题,“深石原则”制度还可以适用在其他的企业破产分配领域,当实际控制人对从属公司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尚未达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的“过度控制”的程度,可以援引“深石原则”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 “侏儒公司” “深石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第一章“深石原则”概述10-17
- 第一节“深石原则”的渊源10-12
- 一、泰勒诉标准电气公司一案10-11
- 二、皮伯诉立顿一案11-12
- 第二节“深石原则”的法典化12-13
- 第三节“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13-15
- 一、公平理念13-14
- 二、信义义务14-15
- 第四节“自动居次”与“衡平居次”之争15-17
- 第二章 我国资本改革背景下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17-24
- 第一节 资本制度改革简要评述17
- 第二节 资本制度改革可能引发的新问题17-18
- 第三节“新问题”下引入“深石原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8-21
- 一、关联交易之法律法规缺失18-19
- 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局限性19-21
- 第四节 我国引入“深石原则”可行性分析21-24
- 一、“深石原则”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相冲突21-22
- 二、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铺垫22-24
- 第三章“深石原则”的比较法考察24-28
- 第一节 美国——非强制性适用规则24
- 第二节 加拿大——在优先性适用规则之后24-25
- 第三节 德国——更细致的规则限制25-26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比较成功的本土化模式26
- 第五节“深石原则”的比较法分析26-28
- 第四章 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制度构建28-35
- 第一节 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立法体例选择28
- 第二节“深石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28-35
- 一、权利主体28-29
- 二、义务主体29-31
- 三、行为要件31-33
- 四、损害结果33
- 五、举证责任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9
- 致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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