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对房屋预售合同的处理探究——破产法第18条之适用辨析
发布时间:2017-08-26 12:33
本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对房屋预售合同的处理探究——破产法第18条之适用辨析
【摘要】:房屋预售是每个房地产企业通常的运行模式,但如果房屋在建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如何处理这些预售合同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实现,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根据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是解除预售合同。但实务中存在很多对该条的误用。为正确适当处理这些预售合同,需明晰该条的适用条件,排除误用情形,明确适用时所需考量的利益。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破产 房地产企业 预售合同 在建项目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创新实践项目立项项目;项目名称:中国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法律困境及其救济——以出售式重整为研究视角(2015SSCX170)
【分类号】:D922.291.92
【正文快照】: 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时首先需对在建项目上的预售合同进行处理。作为待履行合同,我国破产法第18条(1)构成了破产管理人处理这些预售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并非所有的预售合同都可适用该条,该条的适用有其必要的条件。 一、第18条的适用条件 第一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克嵘;;简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07期
,本文编号:7415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741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