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议型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17-09-01 20:05
本文关键词:论建议型内幕交易
【摘要】:我国对建议型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的现象。前者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行为样态,而后者却没有规定相关的罪名。域外法律对此主要有两种做法。欧盟、我国香港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建议型内幕交易行为单列为一种独立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却未规定该种内幕交易行为样态。我国香港地区法律以建议行为引起了相关交易作为建议型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而欧盟、韩国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建议行为,不论其是否引起相关交易行为,均可构成内幕交易。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等法域的做法,将建议行为单独作为一种内幕交易行为类型,不必以建议行为引起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为构成要件,但应以被建议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议人系根据内幕信息向其提出买卖证券建议为要件。另外,应将建议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将现有刑法第180条第1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修改为"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建议型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罪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一、我国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建议型内幕交易是否要追责?将其合并在泄露型内幕交易当中还是将其单列?其构成要件应当如何设置?上述一系列问题,在我国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中存在着明显差异,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现象,亟需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一)追究行政责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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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7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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