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分——以司法判决为中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15 06:31
本文关键词: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分——以司法判决为中心的分析
【摘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界限应当泾渭分明。制度层面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客体以及保护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单纯从隐私权角度来保障个人信息权显然不足以达到救济权利的目的,个人信息权的设立具有理论基础以及在立法例上皆有参考;价值层面上,隐私权立足于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而个人信息权是基于个人的信息自决权。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笼统规范二者,司法效益的价值发挥欠佳,保护个人信息权能够对人格权形成更为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在进行体系设计时,可以考虑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此二者分别做出细致的规范,两者明确区分的模式,利于形成更为合理的人格权体系。
【作者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界分
【基金】:2015年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人格权上财产利益保护的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AD020
【分类号】:D922.294;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隐私充斥网络,有观点认为“隐私已死”。的确,隐私的内容正在逐渐的减少。而由于信息社会的推动,个人信息不断传输到网络空间,可以说个人信息的范畴正在不断扩张。以保护隐私权的方式来保护不断扩张的个人信息,并不能够达到保护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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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5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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