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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关于滞箱费纠纷的最新判例评析——对比中国法下此类纠纷的裁判理念

发布时间:2017-09-18 07:00

  本文关键词:英国上诉法院关于滞箱费纠纷的最新判例评析——对比中国法下此类纠纷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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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①是英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②如何计算及何时停止计算的最新标志性案件。该案明确了滞箱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不适用减损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当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使用或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不能无限期计算。承运人在货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毁约之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有效从而继续请求滞箱费。但,若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商业目的完全落空,则承运人失去了确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对比中国法下此类纠纷的裁判理念: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具有惩罚性,因受限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而不能无限期计算。
【作者单位】: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审监庭);
【关键词】滞箱费 减损义务 毁约 惩罚金 合法利益
【分类号】:D956.1;DD916.2;D922.294
【正文快照】: 一、案情介绍托运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将35个40英尺高箱的原棉从中东港口经海路运输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货物分3批装运,共签发了5套提单,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5月20日和6月27日在吉大港卸载。原棉的市场价格骤降,收货人不提货,也没有任何人主张提货

本文编号:87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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