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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僵局及其救济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7-10-02 00:24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僵局及其救济制度初探


  更多相关文章: 公司僵局 自力救济 替代性措施 诉讼解散逡


【摘要】: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被形象地称为“市场的宠儿”。在当今社会,公司陷入僵局,经营出现障碍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公司僵局,就是公司当中具有一定地位,能对公司运营产生足够重要作用的成员之间,例如股东或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机制长期不能发挥其应有机能,从而出现不能正常运作的停滞状态。公司僵局有对抗性、公司运作失常性、复杂性与持续性、非违法性与非违约性的特征。为方便研究,公司僵局可依据不同标准分为股东会僵局与董事会僵局、表决权均等僵局与否决权僵局、商业意见分歧僵局与个人因素导致的僵局三种类别。公司陷入僵局之后的影响极为恶劣,对公司、对公司的成员及对整个社会、对国家都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现有的司法手段之外的公司僵局救济途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解决公司僵局的需要。采用司法手段对其进行救济的方式与途径也极为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中,只有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中做出了与公司僵局有关的规定,而且救济途径仅限于诉讼解散公司一种。综合上述的公司僵局现象的普遍,造成的危害及现有救济制度的欠缺,通过分析中国现有救济制度的不足,介绍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诸如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处理公司僵局这一问题的先进制度,再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本文提出了系统的完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救济公司僵局,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分别是自力救济优先原则、尽量维持公司存续原则、综合判断与审慎裁判原则。其次,鉴于直接通过司法诉讼解散公司稍显偏激,提出了三项替代性措施:第一是强制股权收购制度。部分股东通过出售股权退出公司,也就相当于造成僵局的一方放弃继续僵持,从而终结公司的僵局状态。第二是任命监管人或临时接管人制度。一般指在公司经营进入了困境,公司陷入僵局,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时,法院可指派一名监管人或临时接管人暂时打理公司事物,并协助公司内部人员结束对峙,达成共识,使公司经营重新步入正轨。第三是强制公司分立制度。这项制度优点颇多:首先,同诉讼解散公司一样,具有打破公司僵局的彻底性,剧烈对抗的股东被分入两个公司,使其不存在产生纠纷的基础。其次是公司继续运行,只是多了一个实体,不会实质影响到公司员工的工作,也不会产生社会问题。再次,公司分立不必经过清算,成本较低,而且分立后的公司依法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没有产生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最后,在自力救济及替代性措施都不能有效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只能适用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此时应强调公司僵局认定标准、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前置程序的设置。
【关键词】:公司僵局 自力救济 替代性措施 诉讼解散逡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第1章 公司僵局的概念与表现10-15
  • 1.1 公司僵局的概念10-12
  • 1.1.1“公司僵局”10-11
  • 1.1.2 国外对公司僵局的界定11
  • 1.1.3 实践中的情况11-12
  • 1.2 公司僵局的表现12-14
  • 1.2.1 内部表现12-13
  • 1.2.2 外部表现13-14
  • 1.3 公司僵局的分类14-15
  • 1.3.1 分类标准14-15
  • 第2章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必要性分析15-19
  • 2.1 公司僵局的危害15-16
  • 2.1.1 对公司及其成员的危害逡15-16
  • 2.1.2 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16
  • 2.2 司法救济手段介入公司僵局的必要性分析16-19
  • 2.2.1 现有非司法救济手段的实际情况分析逡16-18
  • 2.2.2 司法救济介入公司僵局的必要性分析逡18-19
  • 第3章 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介绍19-22
  • 3.1 美国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19-20
  • 3.2 英国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20
  • 3.3 德国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20-21
  • 3.4 日本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21-22
  • 第4章 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存在的问题22-34
  • 4.1 实践中的问题22-26
  • 4.1.1 知情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22-24
  • 4.1.2 模糊的司法解散之诉24-25
  • 4.1.3 司法解散中的过错赔偿25
  • 4.1.4 解散与清算的衔接25-26
  • 4.2 现行制度的不足26-29
  • 4.2.1 立法与现实26-27
  • 4.2.2 司法推理不足27-28
  • 4.2.3 替代机制贫乏28-29
  • 4.3 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29-34
  • 4.3.1 对我国公司法第182条的分析逡29-30
  • 4.3.2 对公司法解释(二)相关内容的分析30-31
  • 4.3.3 最高法院有关公司僵局的指导性案例31-32
  • 4.3.4 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异议股东退出机制32
  • 4.3.5 我国现有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缺陷小结32-34
  • 第5章 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完善措施的建议34-41
  • 5.1 救济公司僵局应遵循的原则34-35
  • 5.1.1 司法谨慎介入原则34
  • 5.1.2 公司主体资格尽量维持原则34-35
  • 5.1.3 综合考虑与谨慎判决原则35
  • 5.2 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完善35-39
  • 5.2.1 示范公司章程35-36
  • 5.2.2 强制股权收购36-37
  • 5.2.3 除名制度37
  • 5.2.4 第三方柔性介入制度37
  • 5.2.5 强制公司分立制度37-38
  • 5.2.6 仲裁制度38-39
  • 5.3 公司僵局救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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