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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兼议《立法法》第87—91条的修正

发布时间:2017-11-08 08:21

  本文关键词:论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兼议《立法法》第87—91条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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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位阶的合理性关涉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治实践的稳定。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法》第87—91条已对法律位阶进行了大致划分,但其简单地将"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等级"相等同,并存在着划分对象不全、划分标准不一等诸多弊病,这显然不利于法治国家之建设。为此,应当重新界定法律位阶,并将其功能定位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继而形成确立法律位阶的两大标准,亦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最终,在此基础上再对《立法法》第87—91条进行适当修正。
【作者单位】: 东华大学纺织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囿于多种理念和体制因素,我国在立法模式上奉行的是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结构体系[1]。其直接带来如下两种后果:一则我国逐渐进入“法律膨胀”年代——立法万能主义的思潮,外加立法主体多元化的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法律数量的成倍增加;二则我国逐渐迈入“法律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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