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pdf.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02 12:0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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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陆伟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行政法律体系有完全不同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特殊面相。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应该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区分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和不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以此为标准构建和判断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在此标准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属于法律保留的行政事务基本上有法律予以规范,其他事项也大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现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行政法律体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O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5—0089—04 引言 201 1年3月 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z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多个部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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