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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立法法》和坚持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7-01-1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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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立法法》和坚持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

关于制定《立法法》

,在形式上不过是以纸张等为载体的文字与文字、文字与其他某些符号的组合;在内容上不过是国家所发布的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自身在各个生活领域里,可以不得和必须如何行为及其相应后果的分条列款的信息;在效力上不过是国家关于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一定的权利和权力,约束他们以一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无声的且无物质性作用力的一种宣告。但是,法律在本质上却是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人们以国家的经济关系为基础、以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某些发展规律为制约、通过治理国家而谋取自身利益和社会进步的意志(理想、愿望、主张、要求等)的集中反映。因而,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依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人们的利益和意志法国;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实施,首先离不开的就是完备而又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定工作成绩显著。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9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已有整整300件。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数百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数千件地方性法规。丰硕的立法成果为这一时期我们国家以法治为取向的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我国远未达到立法完备而良好的要求,不少方面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现在,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与遵守,是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不久前有人提出我们的法律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立法上存在“浪漫主义”,因而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的多与少,与法律的实施状况如何,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西方有些国家法律过于庞杂繁琐。我国并不存在这种情况。执法、守法不好,是由其他多种原因造成的。我们决不可忽视立法工作任务的繁重性与紧迫性。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随后,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两个事件的非同寻常的意义之一在于,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必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形势的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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