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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5 11:47
  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度泛化解释、地方立法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立法质量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本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三类事项的内容,并通过立法进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从严审查,设区的市也应适当节制行使地方立法权。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5)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的法律依据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三个实践问题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比较模糊
    (二)设区的市与省级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有重叠之处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之完善
    (一)完善释法机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应严格审查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把好质量关
    (三)设区的市应适当节制地行使地方立法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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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8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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