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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解释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10 00:47
  立法解释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笔者从弥补现行制度缺陷的目的出发,对相关理论分歧进行界定,指出此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是对于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文献综述、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作出阐述,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于立法解释的范围的思考。笔者认为,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所作出的解释,不包括宪法解释。并针对其中分歧较大的几种形式纳入或不被纳入立法解释的理由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于立法解释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法律规定问题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权作出规定,对其他形式的立法解释未作规定,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议》)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1981年《决议》在立法解释范围上包括“补充规定”,现行《立法法》不包括,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在针对同一事项时效力级别不相同,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1981年《决议》实...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我国立法解释的范畴
    第一节 关于我国立法解释范畴的学术争议
    第二节 关于我国立法解释范畴的思考
第二章 我国立法解释制度内的问题
    第一节 法律规定问题
        一、现行《立法法》关于立法解释规定的问题分析
        二、1981年《决议》关于立法解释规定的问题分析
    第二节 实践操作问题
        一、立法解释“虚置化”
        二、提请解释机制“虚置化”
第三章 “大权旁落”之隐性立法解释:“法律释义”
    第一节 隐性立法解释的产生原因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充分行使立法解释权
        二、法工委的立法职能使其得以接近立法原意
    第二节 隐性立法解释的功能场域
        一、隐性立法解释在人大工作中的应用
        二、隐性立法解释在法院审判中的应用
        三、隐性立法解释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第三节 隐性立法解释的正当性难题
        一、效力难题:隐性立法解释的效力难以证成
        二、民主难题:立法辅助机构缺乏民意代表性
第四章 “大权旁落”之司法解释“立法化”
    第一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具体表现
        一、解释内容抽象性
        二、解释内容越权
        三、数量繁多、涉及范围广
    第二节 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边界模糊不清
        二、对司法解释制约不足
        三、转型期非持续性社会政策的影响
第五章 我国立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立法解释制度内的问题
        一、完善现行《立法法》规定
        二、增强立法解释的积极主动性
        三、加强对立法解释的监督
    第二节 合理限定“法律释义”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在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一、坚持权力制约原则贯彻始终
        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范围确定
        三、将“泛立法化”司法解释“立法”化、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四、客观认识个案解释在司法解释中的地位和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J]. 卢群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2)
[2]地方立法要“软”“硬”兼施——建构地方性法规释义及其配套机制[J]. 涂青林.  人民之声. 2012(11)
[3]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述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说起[J]. 魏胜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2(01)
[4]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07(01)
[5]论越权刑法解释[J]. 赵秉志,陈志军.  法学家. 2004(02)
[6]法律解释体系问题研究[J]. 丁戊.  法学. 2004(02)
[7]司法解释功过之议[J]. 陈兴良.  法学. 2003(08)
[8]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 周旺生.  现代法学. 2003(02)
[9]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J]. 袁明圣.  法商研究. 2003(02)
[10]质疑立法解释——兼为法律解释正名[J]. 陈丽琴.  法学论坛. 2002(03)



本文编号:312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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