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1-04-27 05:35
不动产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利益的重要财产。为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上的权利进行登记是重要的保护手段。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的最基本制度。自1987年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改革之后,我国的不动产市场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时至今日,除《物权法》规定外,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至于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规则,除了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发布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这两部部门规章之外,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物权法》已经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这一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本文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为主线,结合审查权限、赔偿责任等对登记机关的影响,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明确不动产登记兼具公、私法特质,但以私法性质为主。主张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确定与设置
(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学说分歧
(二) 承担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主体的确定
(三) 对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具体安排的设想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权限的路径
(一) 审查权限对登记机关的影响
(二) 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立法例考察
(三) 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现状分析
(四) 我国应采实质审查主义模式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一) 赔偿责任规则对登记机关的影响
(二) 赔偿的性质和归责原则的确定
(三) 登记机关应承担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 登记损害赔偿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四、设立赔偿基金和确立内部追偿制度
(一) 设立赔偿基金和确立内部追偿制度的意义
(二) 赔偿基金的设立
(三) 内部追偿的确立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职责——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J]. 陈晓筠.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2008(03)
[2]房屋登记办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07)
[3]试论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必要性——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主[J]. 吴雨冰. 中国房地产. 2007(11)
[4]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简化和分化[J]. 李凤章. 比较法研究. 2007(03)
[5]国家赔偿制度多元化归责体系之构建——兼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J]. 乐虹,费艳颖,段志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1)
[6]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J]. 朱岩. 法学杂志. 2006(06)
[7]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J]. 常鹏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8]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J]. 申卫星. 中外法学. 2006(0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20)
[10]上虞市政府规定公证处为城市房地产抵押法定登记部门[J]. 范文丰. 中国公证. 2004(08)
硕士论文
[1]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研究[D]. 阳金花.湖南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162872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确定与设置
(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学说分歧
(二) 承担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主体的确定
(三) 对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具体安排的设想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权限的路径
(一) 审查权限对登记机关的影响
(二) 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立法例考察
(三) 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现状分析
(四) 我国应采实质审查主义模式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一) 赔偿责任规则对登记机关的影响
(二) 赔偿的性质和归责原则的确定
(三) 登记机关应承担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 登记损害赔偿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四、设立赔偿基金和确立内部追偿制度
(一) 设立赔偿基金和确立内部追偿制度的意义
(二) 赔偿基金的设立
(三) 内部追偿的确立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职责——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J]. 陈晓筠.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2008(03)
[2]房屋登记办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07)
[3]试论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必要性——以房屋权属登记为主[J]. 吴雨冰. 中国房地产. 2007(11)
[4]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简化和分化[J]. 李凤章. 比较法研究. 2007(03)
[5]国家赔偿制度多元化归责体系之构建——兼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J]. 乐虹,费艳颖,段志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1)
[6]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J]. 朱岩. 法学杂志. 2006(06)
[7]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J]. 常鹏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8]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J]. 申卫星. 中外法学. 2006(0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20)
[10]上虞市政府规定公证处为城市房地产抵押法定登记部门[J]. 范文丰. 中国公证. 2004(08)
硕士论文
[1]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研究[D]. 阳金花.湖南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16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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