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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检讨及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21-05-11 22:15
  持有型犯罪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其犯罪化的实质根据在于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当前,持有型犯罪客体泛化、规制不够全面、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模糊,不利于充分发挥前刑法规范的行为调整机能,不利于刑法谦抑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重新定位持有型犯罪的法益,将其法益严格限定为公共安全;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而非限制流通的管制物品;犯罪行为必须是二次违法,同样的行为必须在行政法中被明确禁止。 

【文章来源】: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9,36(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正当化依据
    (一) 风险社会引导国家强化持有型犯罪立法
    (二) 诉讼效率的需要
        1. 成本收益的核算问题。
        2. 证据不足的问题。
二、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检讨
    (一) 犯罪客体泛化
    (二) 缺乏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犯罪的规范
    (三) 轻视乃至忽视持有型犯罪的出罪意义
三、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对策
    (一) 将持有型犯罪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 增强定罪处罚的科学性
    (三) 增加持有假药罪和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教义学分析[J].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2]台湾地区食品犯罪刑法规制经验与借鉴[J]. 顾永景.  食品与机械. 2015(03)
[3]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J]. 郝艳兵.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7)



本文编号:31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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