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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12 00:4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从事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进行外部行政执法的人员 ;“徇私”只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作为本罪前提的原案必须事实上确属依法应移交的刑事案件 ,但这并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 ;因徇私而构成受贿罪时 ,应数罪并罚 ;本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需要完善。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05,(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一) “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及认定
    (二) “徇私”的认定
        1.“徇私”的构成要件地位。
        2.“徇私”的范围。
        3.“徇私”的判断。
    (三) 本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四)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罪数罪问题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完善
    (一) 罪状的完善
    (二) 法定刑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时间界限[J]. 刘明开,廖勇.  人民检察. 2002(09)
[2]查处徇私舞弊类案件中的问题及原因[J]. 张鹏.  人民检察. 2001(11)
[3]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J]. 肖中华.  法学论坛. 2001(05)
[4]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J]. 王作富,刘志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3)
[5]略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J]. 姜素红.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3)
[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J]. 孙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1)



本文编号:31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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