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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17 23:42
  国务院已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我国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在8万件左右,这个数字比通过行政诉讼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数要少,世界上部分国家该两项数字之比近10:1,有的甚至达到了24:1。同时,目前我国有70%左右的行政争议,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其中有宣传不够、群众认识不深的原因,也有工作开展受各种因素局限的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不够完善。随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多年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逐渐开始显现,体现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整体设计和功能定位还偏重于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构建更加“有效、便捷、公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行政复议渠道之外,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和优势还远未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待创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有待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待规范,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有待丰富;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在制度上还有待加强衔接、配合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急待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以行政复议法即将修改为...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沿革和发展趋势
    2.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沿革
    2.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
        2.2.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成就
        2.2.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第3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3.1 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欠缺
    3.2 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应有的专业性
    3.3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拓宽不够
        3.3.1 普遍的行政不作为未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3.2 内部行政行为未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3.3 行政复议只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3.4 以书面审理为主的程序不够恰当
    3.5 行政复议依据模糊
    3.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衔接不够畅通
第4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展望
    4.1 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4.1.1 准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
        4.1.2 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4.1.3 内部行政行为应予监督
        4.1.4 将事故责任认定纳入复议范围
        4.1.5 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约束
        4.1.6 加大针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力度
    4.2 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
    4.3 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4.4 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采用多种审查方式
        4.4.1 建立回避制度
        4.4.2 建立听证制度
        4.4.3 建立证据制度
    4.5 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衔接
第5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9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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