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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21 04:54
  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法理思考 本文在对我国贿赂犯罪相关立法的缺陷与局限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汲取国内外刑法学界的理论精髓,立足有力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初步设想: ——主张从“需要说”出发,对贿赂犯罪构成中的贿赂范围进行扩展,把能满足人的一切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利益均纳入“贿赂”范畴,并对“性贿赂”是作为独立罪名还是贿赂犯罪的一个情节写入刑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张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可以作为贿赂犯罪独立的犯罪主体,同时对体育裁判收受贿赂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 ——主张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受贿人是否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与条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确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否取消、是否应在如洗钱罪等犯罪行为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贿赂... 

【文章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我国贿赂犯罪实证分析与相关法律之缺陷
    第一节 有关贿赂犯罪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不足与缺憾
第二章 贿赂犯罪中的贿赂范围——立法的补充与扩展
    第一节 海外刑法典和刑法学者对贿赂内容的规定及理解
    第二节 我国法学界关于贿赂含义的三种观点
    第三节 “需要说”顺应时势,与时俱进,值得推崇
    第四节 性贿赂可作为贿赂犯罪的一个情节
第三章 受贿罪主体的扩大——立法的必然选择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可以独立成为受贿罪主体
    第二节 体育裁判受贿构成受贿犯罪主体符合我国立法本意
第四章 贿赂犯罪中利益要件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修改
    第三节 贿赂犯罪中处理几个难点问题的立法思考
结束语
参考文献索引
参考文献目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J]. 赵秉志,许成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01)
[2]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卢建平.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2(01)
[3]受贿罪的共犯[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2(01)
[4]“性贿赂罪”之探讨──从刑法的谦抑性论其不足[J]. 黄涛.  人民检察. 2001(07)
[5]贿赂犯罪动向及对策[J]. 马维克,张志强.  人民检察. 2001(03)
[6]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现行立法及其与理论、司法的冲突研究[J]. 游伟,肖晚祥.  政治与法律. 2000(06)
[7]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 冯菁.  社会科学. 2000(11)
[8]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 陈兴良.  现代法学. 1996(03)



本文编号:319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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