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让与担保立法探索
发布时间:2021-05-24 01:30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它是通过预先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对债权的担保。这种担保标的物的广泛性和担保方式的灵活性弥补了传统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有必要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以规范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是:一、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问题;二、让与担保的公示问题;三、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四、让与担保的实现规制问题。本文通过总结国外立法和判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着重提出我国让与担保立法的构想。
【文章来源】:暨南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1.1 让与担保制度的起源
1.1.1 罗马法上的信托(Fiducia)
1.1.2 日尔曼法上的信托(Treuhand)
1.2 大陆法系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1 德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2 日本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3 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制度简介
1.3 英美法系让与担保(mortgage)制度的历史沿革
1.3.1 英国法上的mortgage的历史沿革
1.3.2 美国法上的mortgage的历史沿革
1.4 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与性质
1.4.1 法律特征
1.4.2 性质
2 我国让与担保立法的必要性及模式选择
2.1 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现状
2.1.1 我国现行担保类型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2.1.2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则缺乏灵活性
2.2 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2.2.1 我国经济发展迫切呼唤让与担保规范化
2.2.2 让与担保强大的经济功能可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2.2.3 让与担保立法符合国际法制建设的潮流
2.3 我国让与担保立法的模式选择
2.3.1 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原则及侧重点
2.3.2 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模式分析
3. 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
3.1 让与担保的设定
3.1.1 让与担保的当事人
3.1.2 让与担保的标的类型
3.1.3 让与担保的成立、生效及对抗要件
3.2 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1 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2 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3 债权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4 有价证券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3 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3.3.1 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3.3.2 标的物的效力范围
3.3.3 标的物的收益与费用负担
3.3.4 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及责任
3.4 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3.4.1 清偿期届满前标的物的处分与第三人的关系
3.4.2 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3.4.3 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3.5 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方式及其规制途径
3.5.1 让与担保实行的前提要件
3.5.2 规制让与担保之德国模式分析
3.5.3 规制让与担保之日本模式分析
3.5.4 我国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立法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2001(04)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J]. 杨振山. 法学杂志. 2001(02)
本文编号:3203318
【文章来源】:暨南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1.1 让与担保制度的起源
1.1.1 罗马法上的信托(Fiducia)
1.1.2 日尔曼法上的信托(Treuhand)
1.2 大陆法系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1 德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2 日本让与担保制度的演进
1.2.3 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制度简介
1.3 英美法系让与担保(mortgage)制度的历史沿革
1.3.1 英国法上的mortgage的历史沿革
1.3.2 美国法上的mortgage的历史沿革
1.4 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与性质
1.4.1 法律特征
1.4.2 性质
2 我国让与担保立法的必要性及模式选择
2.1 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现状
2.1.1 我国现行担保类型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2.1.2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则缺乏灵活性
2.2 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2.2.1 我国经济发展迫切呼唤让与担保规范化
2.2.2 让与担保强大的经济功能可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2.2.3 让与担保立法符合国际法制建设的潮流
2.3 我国让与担保立法的模式选择
2.3.1 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原则及侧重点
2.3.2 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模式分析
3. 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
3.1 让与担保的设定
3.1.1 让与担保的当事人
3.1.2 让与担保的标的类型
3.1.3 让与担保的成立、生效及对抗要件
3.2 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1 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2 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3 债权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2.4 有价证券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
3.3 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3.3.1 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3.3.2 标的物的效力范围
3.3.3 标的物的收益与费用负担
3.3.4 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及责任
3.4 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3.4.1 清偿期届满前标的物的处分与第三人的关系
3.4.2 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3.4.3 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3.5 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方式及其规制途径
3.5.1 让与担保实行的前提要件
3.5.2 规制让与担保之德国模式分析
3.5.3 规制让与担保之日本模式分析
3.5.4 我国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立法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2001(04)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J]. 杨振山. 法学杂志. 2001(02)
本文编号:320331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203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