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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立法中的责任主体及其驱动与规制——基于高等教育现代化视角的对策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3 06:49
  开放与法治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破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出路在于坚持教育开放的改革主方向,制定校企合作专门法。借鉴国际教育经验,立法要明晰立法主体、执法主体、产业主体、学术主体、教育主体等不同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教育一致行为人纳入职业教育组织框架。进而,立法要确认新"双证制"教育评价机制和市场的利益驱动、规约机制。立法要对校企合作的方向、限制、过程、处罚进行条件性界定,建立不同法律位阶的制度保障框架。 

【文章来源】:现代教育管理.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校企合作法治主体的行政赋权
    (一) 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立法主体
    (二) 专门机构作为校企合作执法主体
二、校企合作实施主体的立法确认
    (一) 教育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产业主体
    (二) 学术权威:作为校企合作的教学主体
三、驱动与规约机制的立法建构
    (一) 新“双证制”:校企合作的教育评价驱动
    (二) 市场法则: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及其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 申素平,段斌斌,贾楠.  复旦教育论坛. 2018(01)
[2]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化的路径选择[J]. 欧阳恩剑,胡劲松.  高教探索. 2018(01)
[3]以法律关系为视角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J]. 张小蕾.  职教论坛. 2016(09)
[4]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成本、收益构成及差异性分析——基于浙江和上海67家企业的调查[J]. 冉云芳,石伟平.  高等教育研究. 2015(09)
[5]关于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 王伟.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07)
[6]市场与高等教育改革文献综述[J]. 胡莉芳.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5(06)



本文编号:324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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