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大数据分析报告(2018)
发布时间:2021-06-23 11:10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47条专门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宪法地位。通过对全国32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2018年地方立法基本情况和实效性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现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进展、趋势和特点,分析地方立法出现的新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宏观层面,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实现全覆盖,立法样态与数量已趋稳定;在中观层面,设区的市立法范围日益探索完善,立法主题呈现"保护"与"管理"双轮驱动;在微观层面,法规清理中部分设区的市对于如何把握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关系出现了新的困难和挑战,有待于对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6)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图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分类示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报告[J]. 闫然,毛雨.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3)
本文编号:3244830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6)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图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分类示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报告[J]. 闫然,毛雨.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3)
本文编号:324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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