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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25 19:47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以登记生效模式为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为例外,同时还存在少部分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等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文章通过分析登记对抗模式对我国物债两分体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价值的影响,同时通过具体列举其对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变动的产生的影响,对民法分则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一元主义"模式的立法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19,(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一) 登记生效模式
    (二) 登记对抗模式
    (三) 无须登记模式
二、当前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冲击我国《物权法》严谨性
    (一) 对物权债权两分体系造成冲击
    (二) 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造成冲击
    (三)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价值产生冲击
三、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对具体物权的影响分析
    (一) 登记对抗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护不足
    (二) 登记对抗模式对地役权保护不足
    (三) 宅基地使用权强制登记制度缺失, 不利于明确权属, 停止纷争
四、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建议
    (一) 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总体思路建议
    (二) 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具体建议
        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建议
        2. 对地役权物权变动的建议
        3.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建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J]. 郭明瑞.  法学杂志. 2005(04)



本文编号:324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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