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弃罪的立法完善 ——海峡两岸遗弃罪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1-06-29 10:54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由此引发的“职务遗弃”、“社会遗弃”等第三方非亲属关系导致的新型遗弃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及争论的焦点。纵观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立法成果,主要针对婚姻家庭范围中亲属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对于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之外的新型遗弃行为的制裁尚无详尽的法律规定,使这类遗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规制,从而致使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的法益难以得到保障,凸现了遗弃罪立法方面的滞后。考察我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有关遗弃罪方面的立法范例,其制度边界完整,刑罚规定适中,处罚梯度较合理,包括其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和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等特别规定,较为具体完备。细察海峡两岸关于遗弃罪的刑事法律,通过对比分析,辨异不同之规定,探寻借鉴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及实务的有益之处,从我国国情及立法实际出发,弥补现行刑法关于遗弃罪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漏洞,促进遗弃罪刑事立法的渐趋完善,旨在强化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法益的保护。本文将从突破遗弃罪主体和对象范围的角度出发,运用海峡两岸专家、学...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
(一)实务界对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定罪与否的立场
(二)学界关于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的争论
1.否定论
2.肯定论
(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的应然处理及台湾立法借鉴
1.实然角度: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构成遗弃罪
2.应然角度:调整遗弃罪在刑法第四章的位置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分析
二、两岸遗弃罪行为性质之比较
(一)类型划分:违背义务遗弃罪与无义务遗弃罪
1.现行台湾地区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2.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行为类型
3.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意义
(二)遗弃罪义务来源的重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法律事实行为产生的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5.紧密生活共同体的义务
(三)遗弃罪的性质: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台湾地区刑法中遗弃罪的性质
2.我国遗弃罪的性质分析
(四)结果加重犯的探讨:罪责刑相适应
1.我国遗弃罪对加重结果规定的空白
2.增设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性分析
3.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设置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两岸学者的理论观点
2.学说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1.我国大陆地区对两罪竞合的规定
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两罪竞合的观点借鉴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界限的简要分析
1.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2.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四、遗弃罪的重构
(一)罪名和法定刑的设计
1.普通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2.违背义务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3.遗弃罪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二)重构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J]. 劳东燕. 法学. 2013(06)
[2]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J]. 李岸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3]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兼质疑周光权老师提出的“窝藏罪”说[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08(05)
[4]德日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从一则案例谈起[J]. 钱叶六,胡嘉金.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6(01)
[5]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J]. 陈兴良. 法学评论. 2005(04)
[6]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J].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05(14)
[7]论实质的作为义务[J]. 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05(02)
[8]遗弃罪之新诠释[J]. 苏彩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本文编号:3256316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
(一)实务界对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定罪与否的立场
(二)学界关于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的争论
1.否定论
2.肯定论
(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的应然处理及台湾立法借鉴
1.实然角度: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构成遗弃罪
2.应然角度:调整遗弃罪在刑法第四章的位置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分析
二、两岸遗弃罪行为性质之比较
(一)类型划分:违背义务遗弃罪与无义务遗弃罪
1.现行台湾地区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2.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行为类型
3.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意义
(二)遗弃罪义务来源的重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法律事实行为产生的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5.紧密生活共同体的义务
(三)遗弃罪的性质: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台湾地区刑法中遗弃罪的性质
2.我国遗弃罪的性质分析
(四)结果加重犯的探讨:罪责刑相适应
1.我国遗弃罪对加重结果规定的空白
2.增设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性分析
3.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设置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两岸学者的理论观点
2.学说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1.我国大陆地区对两罪竞合的规定
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两罪竞合的观点借鉴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界限的简要分析
1.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2.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四、遗弃罪的重构
(一)罪名和法定刑的设计
1.普通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2.违背义务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3.遗弃罪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二)重构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J]. 劳东燕. 法学. 2013(06)
[2]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J]. 李岸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3]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兼质疑周光权老师提出的“窝藏罪”说[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08(05)
[4]德日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从一则案例谈起[J]. 钱叶六,胡嘉金.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6(01)
[5]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J]. 陈兴良. 法学评论. 2005(04)
[6]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J].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05(14)
[7]论实质的作为义务[J]. 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05(02)
[8]遗弃罪之新诠释[J]. 苏彩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本文编号:325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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