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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省思

发布时间:2021-07-07 06:50
  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它是落实国家环境治理策略的客观需要,是弥补环境教育立法不足的现实必然,也是发挥环境教育地方特色的本质要求。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存在数量较少、制度架构存重大缺陷、地方特色体现不够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环境教育上位法缺失、环境教育立法认知滞后和地方环境治理能力不足。当前,应从增强环境教育立法的理念、坚持"法典化专门立法"的模式、完善核心制度和彰显地方特性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文章来源】: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10(02)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含义
二、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是贯彻国家环境治理方略的客观需要
    (二)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是弥补环境教育立法不足的现实必然
    (三)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是发挥环境教育地方特色的本质要求
三、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问题检视
    (一)数量方面,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数量太少
    (二)质量方面,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存在重大制度缺陷
        1.环境教育全民教育属性之定位的落实普遍不力
        2.环境教育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主体的设立大多未明确
        3.环境教育组织与运作经费的保障制度普遍不足
    (三)特色方面,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体现不够
四、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律缺失
    (二)地方对环境教育立法的认知滞后
    (三)地方的环境治理能力稍显不足
五、地方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改进与完善
    (一)认知方面,增强地方环境教育立法理念
    (二)模式方面,坚持地方环境教育“法典化专门立法”
    (三)内容方面,完善地方环境教育的核心制度
        1.设立地方环境教育协调指导机构
        2.创设地方环境教育基金制度
        3.落实环境教育的全民教育属性
        4.建立地方环境教育机构与人才认证制度
    (四)特色方面,彰显地方环境教育的地方特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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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 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支撑[J]. 李适时.  地方立法研究.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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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J].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6(06)
[8]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及其借鉴[J]. 潘书宏.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6(02)
[9]环境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常纪文.  中国法治文化.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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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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