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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1-07-07 19:48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法学领域学者关注的重点理论之一。关于这一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美国法采纳了二元立法模式,规定了源于直接侵权行为,涵盖辅助侵权和诱导侵权的两种行为类型,而日本特许法第101条虽脱胎于美国专利法,却创造性地制定了一元立法模式。其将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专利间接侵权应当可以独立存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不以构成直接侵权为必要条件。虽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尚未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中,但法释〔2016〕1号第21条实质上采纳了美国法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有别于我国专利法和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采纳一元立法模式。 

【文章来源】: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31(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2.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3.侵权认定的复杂性
二、域外专利间接侵权立法模式归纳
    1.二元立法模式———美国专利法的规定
    2.一元立法模式———日本特许法的规定
三、我国应采用一元的间接侵权立法模式
    1.专利间接侵权具有独立性
    2.应构建一元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立法模式之反思——以评析法释[2016]1号第21条为中心[J]. 张其鉴.  知识产权. 2017(04)
[2]知识产权保护论[J]. 吴汉东.  法学研究. 2000(01)



本文编号:32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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