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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30 11:51
  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赋予了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地方立法出现了因立法者观念偏差导致"部门化"的倾向、法律条款过于书面化而变成"死法"、"后法抄前法,小法抄大法"的立法趋同现象严重、公众参与度不足等。应对之策:提高更新立法者的立法观念,摒弃部门利益化和本土利益化的思想;引进高素质专业化法学人才;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度。使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逐渐纳入法治化的道路,进而保障地方立法问题得以合法、科学、高效的解决。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的理论分析
三、我国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的阻碍
    (一)立法者的立法观念出现偏差
    (二)立法者的立法能力较为有限
    (三)立法趋同现象严重,大量重复性立法
四、我国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更新立法者的立法观念
    (二)培养和引进立法人才
    (三)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谨防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J]. 秦前红.  党政视野. 2015(02)



本文编号:33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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