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3 09:17
近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个案问责起步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更没有形成一套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在现有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行政问责法的完善措施。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笔者从行政问责制的一般概念入手,将行政问责制界定为:“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损害的行为,追究其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透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在法律体系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平衡、适用范围窄、行政问责标准不统一、行政问责主体单一、行政问责对象不清、行政问责范围狭窄、行政问责方式不统一、行政问责程序不统一等;第二部分是制定行政问责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分析制定行政问责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制定行政问责法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及可行性(主要包括完善行政问责的柔性机制、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发展取得的成果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的完善...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行政问责程序模型
本文编号:3319361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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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行政问责程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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