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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价旅游立法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1-08-16 23:12
  旅游者与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很大程度上归于包价旅游合同。《欧盟第2015/2302号包价游和关联旅行安排指令》在适用范围、合同前的信息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履行、破产担保等方面加强了对旅游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国立法应借鉴新指令做出相应的完善,具体包括:在《旅游法》中将包价游涵盖的范围予以扩大;从保护旅客权利的角度,明确不同包价游预订下的信息提供责任主体、提供方式、未提供的法律后果;参照《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提高《海商法》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并就船舶航行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予以责任保险;设立专门用于返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和运输遣返费用的破产担保制度。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新指令的适用
    (一) 新指令适用的旅游服务组合
    (二) 新指令不予适用的旅游服务
        第一, 作为单一服务而单独购买的旅行服务。
        第二, 不符合新指令定义的包价游或关联旅游安排。
        第三, 不属新指令调整的包价游或关联旅游安排。
    (三) 新指令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以及与国际公约的关系与适用
        1.新指令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
        2. 新指令与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或欧盟法的关系与适用
三、合同前的信息提供
四、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
    (二) 履约不符的补救
五、破产保护
六、 新指令对中国邮轮旅游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 中国包价游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 中国立法的借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修改视角下邮轮旅游法律制度构建[J]. 孙思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2]邮轮旅游民事法律关系初探[J]. 方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02)
[3]比较与定位:中国法上旅游辅助服务者概念与责任体系解构[J]. 张力毅.  旅游学刊. 2012(12)



本文编号:334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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