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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以及对于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18 11:43
  对于商法与民法而言,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公平与效益的制度保障。从商法与民法两者之间的联系得知,主要是法律对象不同,同时在立法过程当中价值取向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在市场经济当中,效益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素,同时也成为了商法的主要价值标准。而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公平优先成为了资源分配的重要原则,因而公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要素。所以要想更好的执行商法与民法,必须对这两种法律的价值取向有着正确认知。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基础
    (一)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效益原则的体现
三、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对立法的影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 王琳琳.  法制博览. 2018(12)
[2]互联网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及逻辑理路——基于典型业态法律问题分析的视角[J]. 郭斐,马静.  金融与经济. 2014(12)
[3]日本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述金融商品交易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J]. 贾小雷,刘媛.  日本问题研究. 2013(03)
[4]我国商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取向——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J]. 罗正德.  湖南社会科学. 2005(06)

硕士论文
[1]论保管合同的认定[D]. 陈婧.华中科技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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