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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

发布时间:2021-11-13 01:54
  《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晰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尽管学界对这一立法模式争议不断,但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商法教学自应顺应这一立法事实,结合商法的特点,明确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培养具有民法基础和商法思维、善于思考并懂得应用的合格商法人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1)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8(05)
[2]《商法通则》立法大家谈[J]. 赵旭东,石少侠,李建伟,梁上上,于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3]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J]. 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3)
[4]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J]. 石佳友.  比较法研究. 2017(04)
[5]剪不断,理还乱:民法典制定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再思考[J]. 刘凯湘.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6)
[6]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J]. 赵旭东.  中国法学. 2016(04)
[7]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5(04)



本文编号:349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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