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陷及其补救途径——修宪之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1-19 04:34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即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对此有三种补救途径:修改宪法的途径,宪法解释的途径,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监督的途径。本文认为,在强化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监督途径能够发挥比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更为实际的作用;在宪法监督机制得不到改善的提前下,增补修正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条款,对于强化私有财产保护,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
【文章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5,(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陷
(一)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形式缺陷
(二)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实质缺陷
二、修宪的利弊
三、宪法解释的功用
四、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监督机制在强化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方面的作用
本文编号:3504298
【文章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5,(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陷
(一)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形式缺陷
(二)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实质缺陷
二、修宪的利弊
三、宪法解释的功用
四、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监督机制在强化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方面的作用
本文编号:350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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