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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0 10:13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种类,作为类罪其本身具有十分丰富的概念内涵,包括一般滥用职权罪和特殊滥用职权罪,共涉及24个罪名。在以往的刑法理论研究中,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只是作为一个犯罪分类的名词,上升到类罪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但问题是,这种犯罪构成分析的方法已经越来越呈现出局限性。法律是实践的理性,法律研究也应当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做文章,由此笔者认为,应当改变一下传统刑法理论的研究视角,从不同的角度来挖掘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刑法理论价值。笔者认为,从立法角度研究该类犯罪在刑法规定中的缺陷性问题,并在理论性指导下对立法进行科学性重构,不失为一种可取的研究思路。本文对滥用职权型渎职罪进行立法学分析,趋向于实现对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科学立法,以此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46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导论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规定的犯罪类型
    二、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问题
    三、基于科学理论指导下的立法完善是解决立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科学性的研究思路和问题界定
第一章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概论
    第一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定义
    第二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分类
        一、一般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特殊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二、行政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司法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三、职权范围内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四、作为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第三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客体
        二、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客观方面
        三、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四、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主观方面
    第四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沿革
        一、现行刑法中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进程
        二、我国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特点
第二章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刑法规制原理
    第一节 有关权力界说的概述
        一、国外学者关于权力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学者关于权力的界定
        三、权力现象的法政治学属性
    第二节 权力滥用的实质与表现形式
        一、权力滥用的实质
        二、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权力滥用的生成机理
        一、假公济私——权力滥用的人性本源
        二、合法侵害——权力滥用的方便条件
        三、自我膨胀——权力自身的惯性趋势
        四、能动快速——权力滥用的存在空间
    第四节 权力制约的一般要素
        一、治吏制约权力
        二、道德制约权力
        三、权利制约权力
        四、权力制约权力
    第五节 权力制约的法律途径
        一、法律制约权力的有效性证成
        二、法律制约权力的法治前提
        三、法律制约权力的立法条件
        四、法律制约权力的具体实现
    第六节 刑法规制权力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相关立法考察
    第一节 中国古代关于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考察
    第二节 有关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考查
        一、对前苏联、朝鲜、蒙古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法考查
        二、两大法系刑法对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法考察
    第三节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关于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考察
第四章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立法缺陷
    第一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的形式结构缺陷
        一、分则体系排列次序的结构性缺陷
        二、同类犯罪不同规定的结构性缺陷
        三、与玩忽职守罪界限不清的结构性缺陷
        四、关于“徇私舞弊”的立法缺陷性问题
        五、滥用职权型渎职罪自身的结构缺陷
    第二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的实质结构缺陷
        一、刑事立法实质结构的内涵
        二、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罪状性缺陷
        三、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的法定刑缺陷
    第三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问题深层剖析
        一、立法理念的滞后性
        二、立法体制的局限性
第五章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的科学性重构
    第一节 用罪刑法定思想主导刑事立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理念构架
        二、罪刑法定思想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精神
        三、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解决前述立法缺陷性问题具有全面指导意义
        四、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解决前述立法问题的实现途径
    第二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立法的完善性措施
        一、将滥用职权罪单独规定
        二、改简单罪状为叙明罪状
        三、适当扩大主体范围
        四、提高法定刑
        五、增设资格刑和财产刑
        六、简化立法内容
        七、“情节严重”取代“重大损失”
        八、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九、修改立案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论文摘要
ABSTRACT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对滥用职权罪的功能性考察[J]. 王安异.  现代法学. 2006(04)
[2]渎职罪应增设危险犯的规定[J]. 缪树权.  人民检察. 2006(09)
[3]滥用职权之法理探讨[J]. 谭绍木.  兰州学刊. 2006(04)
[4]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J]. 冯亚东,张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6(02)
[5]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问题研究[J]. 谭绍木,李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1)
[6]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J]. 杨志斌.  孝感学院学报. 2006(01)
[7]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J]. 张明楷.  人民检察. 2005(23)
[8]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探析[J]. 周道鸾.  法学杂志. 2005(06)
[9]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J]. 李文霞.  人民检察. 2005(19)
[10]“抢劫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J]. 龚培华,张菁.  法学. 2005(08)



本文编号:353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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