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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地方特色”之检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21 20:30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样本进行考查,发现地方立法抄袭上位法、缺乏地方特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为此,地方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文章来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24(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立法呼唤“地方特色”
二、“地方特色”的理论阐释
三、浙江省设区市现有立法考察
    (一)以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视角
    (二)以法律规范的独特性为视角
四、“地方特色”之实现路径
    (一)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
    (二)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三)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
    (四)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我国现行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郭清梅.  江汉学术. 2018(06)
[2]论地方立法“有特色”的路径分析——基于浙江省台州地方立法实践的思考[J]. 李志坚,於艳华,朱威杨.  人大研究. 2018(08)
[3]人大主导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J]. 刘松山.  政治与法律. 2018(02)
[4]概念的成长:破解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的理论困境[J]. 谢勇.  求索. 2017(12)
[5]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J]. 黄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2)
[6]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原则——以立法法修改后广东立法为例[J]. 涂青林.  地方立法研究. 2017(06)
[7]党领导立法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 刘松山.  法学. 2017(05)
[8]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 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支撑[J]. 李适时.  地方立法研究. 2016(01)
[9]再议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J]. 李高协.  人大研究. 2015(09)
[10]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内蒙古召开的第十次全国地方 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摘要)[J]. 王兆国.  中国人大. 2004(16)



本文编号:354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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