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及其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12-25 09:5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一个新罪,本文主要对其犯罪构成、司法适用、刑事责任和立法完善等问题做了深入研究。 在犯罪构成论中,明确了其双重客体;界定、阐释了“建设工程、国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等概念,提出危害结果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列举了各种犯罪单位的危害行为;以“两个犯罪说”为理论依据,论述了单位和个人两个犯罪主体;从犯罪模型和节约立法资源两个角度反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的观点,对“过失”进行了简要分析。 在司法适用方面,论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他人人为事故不构成犯罪,认定了犯罪主体,指明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他罪的区分。 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在立法完善方面,论证了本罪罪名应改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提出并论证了应增列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建议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探讨本罪的必要性
一、 血的现实
二、 基本概念
三、 法条中的主要问题与误解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一、 法条设置
二、 理论分析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第二节 客观方面
一、 违法前提——国家规定
二、 工程质量标准
三、 危害行为
(一) 建设单位的危害行为
(二) 设计单位的危害行为
(三) 施工单位的危害行为
(四) 工程监理单位的危害行为
四、 危害结果——“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节 犯罪主体
一、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理论依据
二、 犯罪单位
三、 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节 主观方面
一、 各种观点的纷争
二、 应然之罪的明确——本罪的间接故意问题
三、 过失的分析
第三章 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犯罪主体的认定
二、 无罪过事件的排除
三、 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第二节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区别
三、 应注意对关联犯罪的追究
第四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
第二节 刑罚适用
第三节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与适用法律问题
第五章 本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罪名应改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
第二节 应增列犯罪单位
一、 应增列勘察单位为犯罪主体
二、 应增列施工图审查单位为犯罪主体
三、 应增列检测单位为犯罪主体
四、 应增列质量监督单位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
第四节 结论
附录一 立法文献资料
附录二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本文编号:3552239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探讨本罪的必要性
一、 血的现实
二、 基本概念
三、 法条中的主要问题与误解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一、 法条设置
二、 理论分析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第二节 客观方面
一、 违法前提——国家规定
二、 工程质量标准
三、 危害行为
(一) 建设单位的危害行为
(二) 设计单位的危害行为
(三) 施工单位的危害行为
(四) 工程监理单位的危害行为
四、 危害结果——“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节 犯罪主体
一、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理论依据
二、 犯罪单位
三、 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节 主观方面
一、 各种观点的纷争
二、 应然之罪的明确——本罪的间接故意问题
三、 过失的分析
第三章 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犯罪主体的认定
二、 无罪过事件的排除
三、 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第二节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区别
三、 应注意对关联犯罪的追究
第四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
第二节 刑罚适用
第三节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与适用法律问题
第五章 本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罪名应改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
第二节 应增列犯罪单位
一、 应增列勘察单位为犯罪主体
二、 应增列施工图审查单位为犯罪主体
三、 应增列检测单位为犯罪主体
四、 应增列质量监督单位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
第四节 结论
附录一 立法文献资料
附录二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本文编号:35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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