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 ——基于罪刑法定视角
发布时间:2022-01-09 09:57
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作为基础和保障。刑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的安定。刑法的完善不仅仅反映在立法技术方面,同时也反映在立法理念上。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刑事法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现代刑法完善的一个重要的动力源泉。然而,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与罪刑法定不相符的做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其中之一,该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一定的程度已经沦为了一个“百宝箱”,在实务中有肆意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法官定罪的时候,只要是觉得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就不再深究,直接套用该罪名。不容否认,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层面上解决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滞后导致的一些立法空白问题。但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下去必然会对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造成不良的影响。本文从罪刑法定主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着手,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
【文章来源】:华侨大学福建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论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三、 研究的目标、方案
(一) 预期目标和预期成果
(二) 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四、 文章结构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贯彻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
(二) 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意义
(一) 对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
(二) 排除了司法实践的类推适用
三、 罪刑法定主义立法化的体现
(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 禁止溯及既往
(三) 明确性
四、 现行刑法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评析
(一) 立法权为恶的可能性无法杜绝
(二) 实质正义可能无法实现
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罪刑法定视角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述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确定的困境
(一) 危险驾驶致死伤的定性
(二) 醉酒驾驶行为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定难题
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性困境
(一) “其他危险方法”解释上的困难
(二) 以醉酒驾车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理论质疑
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优劣的总评价
六、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主义下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想
一、 确立“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
(一) 常见情形的列举
(二) 无法列举的构成要件应限制性解释
二、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序位
(二) 适用中的限制性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J].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2011(02)
[2]醉酒驾车行为定性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例[J]. 高熙,王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02)
[3]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J]. 孟庆华,王法.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0(08)
[4]“杭州飙车案”的归入法定性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J]. 王晓会. 法制与社会. 2009(32)
[5]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J]. 曾琳. 人民司法. 2009(21)
[6]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J]. 刘宪权. 法学. 2009(09)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之辨析[J]. 崔战伟. 消费导刊. 2009(16)
[8]从杭州富家子飙车一案分析公路飙车行为的刑法定位问题[J]. 李丽. 网络财富. 2009(13)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J]. 冯江菊. 法学与实践. 2008 (04)
[10]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J]. 吴丙新. 当代法学. 2008(06)
博士论文
[1]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D]. 蒋涛.华东政法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研究[D]. 胡旻佳.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论交通肇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D]. 靳洪良.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系的合理化问题[D]. 于晓丽.烟台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578486
【文章来源】:华侨大学福建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论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三、 研究的目标、方案
(一) 预期目标和预期成果
(二) 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四、 文章结构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刑法中的贯彻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一) 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
(二) 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意义
(一) 对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
(二) 排除了司法实践的类推适用
三、 罪刑法定主义立法化的体现
(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 禁止溯及既往
(三) 明确性
四、 现行刑法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评析
(一) 立法权为恶的可能性无法杜绝
(二) 实质正义可能无法实现
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罪刑法定视角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述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确定的困境
(一) 危险驾驶致死伤的定性
(二) 醉酒驾驶行为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定难题
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性困境
(一) “其他危险方法”解释上的困难
(二) 以醉酒驾车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理论质疑
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优劣的总评价
六、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主义下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想
一、 确立“原则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
(一) 常见情形的列举
(二) 无法列举的构成要件应限制性解释
二、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序位
(二) 适用中的限制性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J].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2011(02)
[2]醉酒驾车行为定性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例[J]. 高熙,王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02)
[3]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J]. 孟庆华,王法.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0(08)
[4]“杭州飙车案”的归入法定性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J]. 王晓会. 法制与社会. 2009(32)
[5]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J]. 曾琳. 人民司法. 2009(21)
[6]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J]. 刘宪权. 法学. 2009(09)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之辨析[J]. 崔战伟. 消费导刊. 2009(16)
[8]从杭州富家子飙车一案分析公路飙车行为的刑法定位问题[J]. 李丽. 网络财富. 2009(13)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J]. 冯江菊. 法学与实践. 2008 (04)
[10]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J]. 吴丙新. 当代法学. 2008(06)
博士论文
[1]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D]. 蒋涛.华东政法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研究[D]. 胡旻佳.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论交通肇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D]. 靳洪良.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系的合理化问题[D]. 于晓丽.烟台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57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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