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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和履约受挫原则的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立法模式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2-01-17 06:05
  近代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合同的概念都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和契约严守的基础之上,严格排斥具有变更或解除合同效力的有关法律原则的适用。虽然,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当事人预见能力的有限性往往使其实际权利义务和订约时的真实设订的权利义务发生背离,从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性受到质疑。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情事变更情形下法律所维护的形式正义和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二十世纪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展到了极至。大陆法系重新确认了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亦对履约受挫原则(doctrine of frustration)进行了新的发展。 本论文第一章是关于大陆法系情事变更原则,介绍了情事变更在12、13世纪起源,16、17世纪得到广泛承认,18世纪后期开始衰落,而在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重新确立的过程。情事变更的理论依据按同说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国的不可预见论;二是德国的法律行为基础说;第三类是德国判例所引用的诚实信用原则说。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即认为情事变更是诚实信用所派生的。情事变更的要件分别为:1.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存在。... 

【文章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目录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大陆法之情事变更原则
    第一节 历史沿革
    第二节 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
    第四节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第二章 英美法之履约受挫原则
    第一节 履约受挫原则的理论发展
    第二节 履约受挫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履约受挫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 履约受挫原则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情事变更和履约受挫原则的比较
第四章 我国关于情事变更问题的立法模式之构建
    第一节 我国历史上关于情事变更问题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我国法律体系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阙如形成法律漏洞
    第三节 我国法律体系中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模式之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J]. 张淳.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1)
[2]论情势变更原则[J]. 钟小文.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1)
[3]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J]. 王宝发,张晓军.  政治与法律. 1997(04)
[4]论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J]. 王宝发.  法学家. 1997(02)
[5]论情事变更原则[J]. 王江雨.  现代法学. 1997(01)
[6]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J]. 马俊驹.  法学评论. 1994(06)
[7]情事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J]. 于伟.  政法论坛. 1993(05)
[8]“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J]. 彭诚信.  法学. 1993(03)
[9]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挫折问题[J]. 庄惠辰.  法学研究. 1985(04)



本文编号:359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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