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19 18:12
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收立法乃至税法实践的基本原则,是现代税法的理论基石。关于税收法律主义的涵义,税收立法与税收法律主义的密切联系,我国学者有较多论述,但大多都着重于某一个侧面。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税收法律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进行较系统地探讨。但由于本人知识所限,有的内容也未能深入展开。全文约四万四千字,分三个部分,其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税收法律主义的法理基础。本部分从英美等国人民抵抗统治者的苛捐杂税,形成“无代表则无税”的宪法原则入手,分析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运用人类需求原理与契约思想,分析得出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实质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在了解税收法律主义的历史由来和分析其精神实质后,推导出其具体涵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不仅是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税收司法和守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最后,文章过渡到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上,从两方面阐释我国税收立...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税收法律主义的法理基础
(一) 税收法律主义的起源
(二) 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实质
(三) 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涵义
(四) 我国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的理论基础
1. 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2. 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税法具有合法性的关键
二、我国税收立法实践贯彻税收法律主义的实证分析
(一) 税收立法理论观念的偏离及根源
(二) 我国纳税人参与立法、表达共同意志的限制
(三) 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缺陷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及其存在的问题
2.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 税收立法程序缺陷
1. 我国税收立法准备活动不充分
2. 在税收立法中法律专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 我国税收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不够
4. 我国税收立法没有形成规范的听证制度
三、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的途径
(一) 重构税收法律意识
(二) 保障纳税人参与民主立法活动的权利
1. 完善我国依宪治税
2. 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制
3.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各种形式的越权减免税
4. 完善税法解释的措施
(三)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1. 确立税收法律主义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总的指导原则
2. 从纵向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3. 从横向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四)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程序
1. 加强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在税收立法中重视专家的作用
3. 建设和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
4. 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结束语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税收立法及启示[J]. 涉外税务. 1997(04)
本文编号:3597329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税收法律主义的法理基础
(一) 税收法律主义的起源
(二) 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实质
(三) 税收法律主义的具体涵义
(四) 我国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的理论基础
1. 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2. 税收立法贯彻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税法具有合法性的关键
二、我国税收立法实践贯彻税收法律主义的实证分析
(一) 税收立法理论观念的偏离及根源
(二) 我国纳税人参与立法、表达共同意志的限制
(三) 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缺陷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及其存在的问题
2.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 税收立法程序缺陷
1. 我国税收立法准备活动不充分
2. 在税收立法中法律专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 我国税收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不够
4. 我国税收立法没有形成规范的听证制度
三、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的途径
(一) 重构税收法律意识
(二) 保障纳税人参与民主立法活动的权利
1. 完善我国依宪治税
2. 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制
3.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各种形式的越权减免税
4. 完善税法解释的措施
(三)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1. 确立税收法律主义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总的指导原则
2. 从纵向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3. 从横向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四)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程序
1. 加强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在税收立法中重视专家的作用
3. 建设和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
4. 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结束语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税收立法及启示[J]. 涉外税务. 1997(04)
本文编号:359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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