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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规合一”视阈下我国空间规划的立法构想

发布时间:2022-01-22 20:43
  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混乱根源于底层法律体系的"先天畸形",缘于部门利益角力下的规划立法目的偏差与土地发展权配置下的规划价值冲突,其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实现自我调和。在梳理与借鉴两轮"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空间规划上位统领法的方式实现规划法律体系之补完。具体而言,应确立以"协调"为价值宗旨的立法目的,选择法律层面"单独立法式"与规划层面"多规并行"方案的立法体例,明晰"空间战略规划"概念,完成编制、审批、责任等核心机制架构,进而论证"空间规划法"的实现路径。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多规合一”视阈下我国空间规划的立法构想


空间规划三元构造逻辑与现实改革路径

地方立法,情况,缺失,相关法


(一)工作审视自2014年“多规合一”改革开展以来,先后共二十八个市县级、九个省级行政地方参与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尽管各试点地方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规划层面的“多规合一”,但相关法治建设却进展缓慢。不仅整体立法比例不高,而且仅有的试点立法尝试从其效力层级来看也普遍偏低。究其原因:一是近半数市县试点“地方立法权”的缺失使其尝鲜立法的基本条件缺失;二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的引导,试点地方立法信心不足,惧于做出立法尝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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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的识别与认定——一种反向排除的视角[J]. 张宝,潘鸣航.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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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J]. 康兰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4)



本文编号:360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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