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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考量

发布时间:2022-01-24 08:50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在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开立法、分别管理的现实不符合实践的要求,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整体性保护理念的要求以及完善当前管理体制的要求。日本、韩国、荷兰、白俄罗斯等国的立法经验以及贵州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都表明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优势非常明显。我国文化遗产统一立法的可能路径主要是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统一立法以及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一立法两个方面。 

【文章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9,4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 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
    (二) 整体性保护的保护理念
    (三) 目前的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二、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一) 域外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经验
    (二) 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经验借鉴:以《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例
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 概念型立法模式
    (二) 两个层面的统一立法
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的可能路径
    (一) 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统一立法
    (二)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统一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整体性原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王巨山,夏晓晨.  民族艺术研究. 2011(03)
[2]论文化遗产权[J].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02)



本文编号:360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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