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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评析与前瞻

发布时间:2022-01-27 11:21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化以科学、有效的立法调整为前提,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事权项目。厘清对红色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评价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承载与有机融合的规范设计,是地方立法发展深化的理论助益。其中,《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也存在公众参与缺失、政府保障不足等局限。需明确,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的自我宣示和制度实现,在功能上是国家文化治理政策法律环境的制度渊源。为此,需进一步规定主体单位负有展示、展现红色文化中的精神成分的义务和职责,充分体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人民属性,注重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与《文化产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精准化、精细化、协同化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6)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挑战与进展
    (一)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紧迫性
        1.红色文化遗产的物化形态遭受严重破坏
        2.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遭受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蚀
        3.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商业化扭曲了红色文化的本真
        4.红色文化的认同危机威胁文化主权安全
        5.红色文化保护责任主体和体制机制不够明晰
    (二)我国红色文化地方保护的立法进展
二、红色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保护的样本比较
    (一)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的典型实例
    (二)《龙岩条例》和《吴忠条例》的文本形态
        1.法规的篇章结构
        2.立法目的、原则
        3.立法对象、范围
        4.主体职责
            (1)政府主体。
            (2)辅助主体。
            (3)直接责任主体。
            (4)多元职责主体的优势。
        5.保护规划
        6.激励传承
        7. 公众参与、监督、评价制度
        8.违法行为及其问责
    (三)两部条例的共性与个性
三、红色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保护的法理反思与完善原则
    (一)地方能动立法与中央基础法制相统一
    (二)针对性保护和生态型保护相统一
    (三)保护的专业化与公众的参与性相统一
    (四)分级保护与在地保护相统一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政治标识[J]. 陈晋.  党建. 2019(05)
[2]充分认识红色文化的深刻内涵[J]. 高翔.  党建. 2019(05)
[3]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J]. 邓凌月.  理论学刊. 2018(04)
[4]俄罗斯烈士保护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J]. 杨清望,张磊.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美国国家历史公园建设及对中国的启示[J]. 王京传.  北京社会科学. 2018(01)
[6]红色文化:原初语境、认同危机与价值回归[J]. 龙柏林,潘丽文.  文化软实力研究. 2017(03)
[7]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J]. 李晓蓉,卯光润.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6(04)
[8]洛阳红色文化遗产的分类和保护[J]. 王治涛.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14(01)
[9]红色文化资源面对过度商业化开发的隐忧与对策[J]. 张鹏程.  教育文化论坛. 2013(03)
[10]论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律保护——以贵州长征文化遗产为视角[J]. 李晓蓉.  世纪桥. 2012(23)



本文编号:361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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