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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08 23:09
  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也是在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实施后,理论界对受贿罪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2003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得对受贿罪的进一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研究受贿罪的本质着手,在探析受贿罪具有交易性本质的基础上,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解到受贿的整个交易过程,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交易的资格,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界定为交易的动机,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为交易的条件,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界定为交易的目的,使受贿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从动机→条件→目的形成一个有机而又密不可分的整体,从而进一步揭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同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对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提出新的见解。主要包括履行缔约国义务,扩大“贿赂”的范围,降低受贿罪的起点数额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等。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受贿罪交易性本质探析
    (一) 贿赂具有交易性
    (二) 中国古代受贿罪的立法——体现权与财物交易性特点
    (三) 新中国受贿罪的立法——体现权力与物质利益交易的本质
    (四) 国外关于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的立法
二、受贿罪的主体——关于交易资格的界定
    (一) 国外关于受贿罪主体规定的介绍
    (二)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
三、从交易性本质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一) 受贿罪的主观特征——直接故意
    (二) 受贿罪的交易动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交易的条件
    (二)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交易的目的
五、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特征
    (一) 受贿罪的客体
    (二) 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范围)
六、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
    (一) 我国必须履行缔约国义务,适时修改国内法
    (二)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述评[J]. 杨宇冠.  人民检察. 2004(04)
[2]论受贿罪法律规制的完善[J]. 张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02)
[3]受贿罪立案标准及适用死刑新说[J]. 李云龙.  中国律师. 2003(03)
[4]试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有关问题[J]. 马冬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1)
[5]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J]. 魏昌东,周亦杨.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2(06)
[6]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J]. 钊作俊.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2(04)
[7]“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J]. 方明.  人民检察. 2002(10)
[8]对受贿罪立法完善的思考[J]. 聂全武.  焦作大学学报. 2002(02)
[9]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J]. 张俊霞,付俊华.  河南社会科学. 2000(05)
[10]论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J]. 刘生荣,胡云腾.  中国法学. 1999(01)



本文编号:361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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