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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与制度选择

发布时间:2022-02-09 22:17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删除旧法第37条的"参照执行"规定,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和监督救济交由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实现"脱条例化"。但这一改革偏离全球主流、缺乏比较法根据、违反比较法经验、忽视本土语境,将导致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立法模式杂糅,并带来规范缺位、标准不明和救济堪忧等系统性挑战。因此,有必要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出台统一的具体规定,尽快将公共企事业单位重新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建立起普适性、民主性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偏离世界主流
三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缺乏比较法根据
    (一) 私人主体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统一规定模式”
    (二) 私人主体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分散规定模式”
    (三) “脱条例化”导致立法模式的杂糅
四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违反比较法经验
五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忽视本土语境
六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脱条例化”的补正之道
    第一, 保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受到司法诉讼监督。
    第二, 保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受统一信息公开立法之约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J]. 彭錞.  法学. 2019(02)
[2]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现实、理想与路径[J]. 彭錞.  中国法学. 2018(06)
[3]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 后向东.  中国行政管理. 2018(05)
[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J]. 后向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5)
[5]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关系[J]. 后向东.  中国行政管理. 2017(07)
[6]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J]. 后向东.  中国行政管理. 2015(01)
[7]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过程性信息的豁免公开——基于判例视角的反思与借鉴[J]. 梁艺.  法治研究. 2014(10)
[8]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行政机关”之认定标准——基于判例的视角[J]. 王军.  行政法学研究. 2013(02)
[9]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J]. 朱芒.  中国法学. 2013(02)
[10]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回顾、现状与展望[J]. 石龙潭.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 2012(00)



本文编号:361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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