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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分 ——兼谈绑架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26 17:53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否以第三人为要件成为理解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绑架罪罪状的模糊表达和过高法定刑使得定罪量刑工作都十分困难。有利被告原则虽然指出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的大方向,但具体运用时却不见得时刻彰显理性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绑架罪罪状必须明确,其法定刑必须理性。第二部分提出问题,从两则案例看抢劫罪和绑架罪的争论。用两则具体案例感受抢劫罪和绑架罪定罪量刑的矛盾。先具体介绍涂麟案和卢铁光案,接着归纳两案例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最后分析出两则案例争论的实质。第三部分分析问题,论述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分,这是文章的重点。在上一章的基础上,得出勒索要挟的对象是否为第三人、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故意内容是区分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绑架罪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内容必须具有绑架的概括故意,其外化行为表现为勒索第三人财物。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这样才能体现定罪量刑的主观、客观相适应,做到罪刑相适应。另外,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行为方式的要求上不同。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为单一客体,抢劫罪为复杂客体,绑架罪是继...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从两则案例看抢劫罪和绑架罪的争论
    1.1 案情介绍和定罪意见
    1.2 两则案例争论的实质
第二章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分
    2.1 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分的一点说明
    2.2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本质区分
        2.2.1 勒索要挟的对象不同
        2.2.2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3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其他区分
        2.3.1 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2.3.2 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2.3.3 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不同
第三章 绑架罪的立法完善
    3.1 绑架罪罪状的完善
    3.2 绑架罪的法定刑的完善
        3.2.1 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缺陷
        3.2.2 绑架罪的加重构成之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一: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本文编号:36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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